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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ty综合体育附件:1.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
bobty综合体育2022 年 8 月 31 日
附件一
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bobty综合体育(征求意见稿)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市场规则,结合浙江省实际电力交易 违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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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的电力零售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准入、权利和义务,以及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政策和市场规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察办(以下简称浙江省能源监察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浙江电力零售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第二章市场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公司等。零售用户是指向售电公司购买电力的电力用户。在合同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签订零售合同,通过售电公司购买全部用电。
第 6 条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电力法律、政策和市场规则向售电公司报告电力需求;
(二)按照本办法参与零售交易;
(三)执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
(四)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和零售合同;
(二)承担代理零售用户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三)对机构零售用户进行相关培训,并提供售电服务;
(四)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制定相应的零售市场管理制度;
(二)按职责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绑定;
(三)负责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的建设和运维。
(四)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管理;
(五)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零售用户用电量信息的维护和变更;
(二)负责为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结算电费;
(三)负责零售用户的电表计费、电费核算、电费催收、电费退款等工作;
(四)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零售合同
第十条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应当在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零售交易模块上签订电力零售交易合同(以下简称零售合同)。
第十一条零售合同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印章。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电力交易 违约,纸质合同不单独签订。
第十二条交易平台签订的零售合同是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进行约束的依据,约束有效期与零售合同相同。
第十三条零售合同结算费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确认的零售套餐为准,其余条款以浙江省能源监管局提供的合同范本为准。
第十四条 零售套餐是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销售电力并商定电价的一种销售形式。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应当在零售套餐中规定向零售用户售电的时限,包括起止月份。零售套餐按日历月生效,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结束月份不迟于起始月份当年的12月。
第十六条 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当按照《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模式》规定的零售套餐类型进行零售交易,不得约定其他条款。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比包。
第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电力交易 违约,更新发布次年的“浙江电力零售套餐模式”。如果未发布,将使用原始模型。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应当在交易平台上提交当月绿电量和电价,经相应零售用户确认后生效。用户。提交和确认时间不得迟于月底前2天。天。过期后未经确认的信息视为无效。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部分按用户零售套餐结算。
第十九条根据包装参数的形成,零售包装可分为标准包装和定制包装。标准套餐是指售电公司定义套餐参数并按照指定套餐类型在交易平台上架的零售套餐。定制套餐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根据指定套餐类型协商确定套餐参数并提交至交易平台的零售套餐。
第 20 条电压等级为 1-10 kV 及以下的零售用户可以选择参与标准套餐交易或定制套餐交易。 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只能选择定制套餐交易。
第二十一条零售用户在同一账号下同时拥有分时电价和买入价的,必须与同一售电公司签订分时电价和买入价零售合同。售电期限内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电力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的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评估条款,并将协商结果提交交易平台。电压等级低于 35 kV 的零售用户不进行偏差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电力零售公司批发侧因偏离考核减免等政策而减免偏离考核的,相应时间段内零售用户的偏离考核减免同一时间。
第二十四条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评估条款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交易平台提交下月用电量需求。如需调整当月用电需求,应与售电公司协商后,于当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上修改当月用电需求。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结算差价的电费是指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的收入减去在批发市场的费用。售电公司月结算电价与电价之间的电价差是指售电公司月结算电价与代理用户当月实际总用电量之差。
第四章零售交易组织
第二十六条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必须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包管理、零售交易、零售合同维护、零售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上至少发布一个标准包,并根据需要选择发布定制包类型。
第 28 条零售交易的时间要求:
(一)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完成下月及以后生效的零售合同的签订或终止。零售合同基于自然月周期。
(二)每月15号之前,售电公司可以在交易平台更新套餐,套餐更新后20号上架供零售用户选择本月。
第 29 条零售交易组织的类型。零售交易组织包括零售合同签订和零售合同终止。
第 30 条签订零售合同:
(一)零售用户从售电公司购买电力零售包并签订零售合同。
(二)根据零售用户购买的电力零售套餐类型,零售交易分为标准套餐交易和定制套餐交易。
(三)标准包交易包括标准包配置、标准包上市、下单、包信息确认、合同信息确认五个步骤。
1.标准计划配置。售电公司应在满足系统包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设置包参数。每个套餐所能提供的总电量应大于该套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对应的可交易电量的35%。
2.列出了标准包。售电公司将在交易平台上列出并发布配置的标准包。每个售电公司至少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一个标准包。
3.下订单。零售用户从各售电公司上架的标准套餐中选择所需套餐。
4.确认包裹信息。零售用户确认所购买套餐的参数信息。确认通过后,交易流程继续;如果确认被拒绝,则交易失败。
5.确认合约信息。零售用户审核并确认电力零售交易合同。确认通过后,交易成功;如果确认被拒绝,则交易失败。
(四)定制套餐交易分为零售用户邀约、售电公司响应、售电公司定制、下单、套餐信息确认、合同信息确认六个步骤。
1.零售用户报价邀请。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发出邀请,希望售电公司为其提供定制套餐。
2.售电公司回应。售电公司接受零售用户的报价邀请。
3.售电公司定制。售电公司针对已响应报价邀请的售电意向定制售电套餐配置,并将配置后的套餐发送给零售用户。
4.下订单。零售用户可以从目前售电公司的定制套餐中选择自己想要的套餐。
5.确认包裹信息。零售用户确认所购买套餐的参数信息。确认通过后,交易流程继续;如果确认被拒绝,则交易失败。
6.确认合约信息。零售用户审核并确认电力零售交易合同。确认通过后,交易成功;如果确认被拒绝,则交易失败。
第 31 条终止零售合同:
(一)交易一方或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解除零售合同。
(二)根据零售合同终止方式可分为零售合同提前终止和零售合同到期。
(三)零售合同提前终止:
1.零售合同存续期间,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可根据双方协议,提出终止零售合同的申请。
2.零售合同存续期间,如因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变更,零售合同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一致或不符合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及时终止零售合同,重新订立零售合同。零售合同未按规定及时调整,零售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将强制终止零售合同。
3.零售合同存续期间,如因电力用户退出市场(包括电力用户撤销户、名称变更、电压等级变更等)新零售合同,按照零售交易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在零售合同存续期间,电力零售公司因退出市场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电力零售交易合同,双方的零售合同终止。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四)零售合同到期终止。电力零售包正常履约结束后,双方零售合同自动终止。
三十秒包已被删除。包删除分为手动删除和自动删除。
(一)手动退市。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发起一揽子退市流程,退市将于当月20日生效。
(二)自动下线。当标包售出或连续两个月无成交时,该包将自动下线。标包售完即表示预计剩余总可提供的功率小于或等于临界值。计算方法如下:
1.零售用户下单后,根据用户去年同期总电量扣除可供应的总剩余电量;
2.零售用户成立不足一年的,每月用电量按供用电合同容量×30×24×0.8计算。
第五章零售交易结算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计算零售交易电费,叠加辅助服务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等费用,为零售用户的总电费结算,发放零售用户电费单。电网公司原则上每月4日前将零售用户市场化电价信息分批推送至售电公司核定。售电公司应在收到电费信息后48小时内审核确认或异常反馈。
第三十四条交易平台将次月零售用户的全量信息及其对应的售电公司信息,以及次月执行的零售包数量、价格参数等信息传输给之前的电网企业。每个月的 18 号。
第三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根据交易平台传输的零售配套相关信息,于当月25日前完成零售用户及零售配套信息的核查。原则上,它们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零售包账号信息与电账号信息一致;
(二)零售套餐分时电价或买入价与用户资料一致;
(三)用户在途无转让、注销、重分类(电价变动)流程;
(四)用户满足零售市场准入条件;
(五)交易平台的签约时间不得早于电账户的建立时间。
第三十六条信息核实不合格的,零售用户的零售合同视为无效,电网企业应在当月26日前将无效零售合同信息反馈至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在月底前通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完成无效零售合同。对于不符合信息验证要求的用户,在零售合同生效前,电价法规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参与零售交易和批发交易的用户将被视为退出市场,由电网企业代为购电;
(二)若用户未参与零售或批发交易,原购电者按当月底线电价结算,原购电者按当月底线电价结算代购者当月电价。
第三十七条:零售用户按月自然抄表结算,电费按电网公司代购电价提前结算。最终结算按零售套餐约定的电价和当月用电量计算。计算总电费并发布零售消费者电费。
第三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发改电价(2021﹞377)和浙江省发改电价(2021﹞406)的要求,对零售包价进行分时核定分时用电用户数(同一户数下有多个电压等级的电力交易 违约,以最高电压等级的分时比例为准)。零售用户固定电价或基准电价叠加输配电和资金加算后的分时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电网公司计算平均电价并拆分分时电价,重新计算电费,并在5天内通知售电公司Green Power。部分电费分别进行分时核销和拆分。若采用市场价格联动套餐模式,则由市场形成各时段月平均成交价,无需分时验证。
第三十九条 因用电计量错误、系统异常等原因需要退补电费的,电网企业应当按照错误电量和约定电量计算退补电费。相应月份的零售套餐价格,由售电公司确认。然后开具零售用户电费单。零售侧退补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调整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电网公司下月下发售电公司电费单。
如因减免偏差评估等政策规则发生变化,需要为零售用户退补电费的,电网公司和电力交易机构将按照规定办理电费退补。交易规则或零售合同。
第四十条 零售用户因违约和偷电造成的电费的退还和报销,按照电网公司在违约和偷电发生当月的代购电价计算。直至国家政策明确为止。零售用户因计量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用电错误,但相应售电公司因破产退市的,退费及补电费按零售合同当月约定的价格计算。发生了什么错误。
第四十一条零售合同履行期间,用户将分时电价(buy-in price)变更为买入价(buy-in price)的,零售包电价类型必须提前更改。用户分时价(单买价)变更为单买价(全时价)后,新零售套餐生效前电力交易 违约,按用户月均成交价结算这个月。零售套餐变更时间不得迟于电价变更后的次月15日。
第四十二条零售用户签订偏差评估条款的,零售合同履约期限由每小时电价变更为一次性电价后,变更后的电费按各期用电量比例折算变化前,和变化前的电叠加。对一个月内不同时间段的电量进行偏差评估。新零售套餐生效前,偏差考核条款将在变更前各时段用电量比例折算后执行;由一次性电价改为按小时电价的,按全月用电量执行偏差。评估。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除法律、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披露内容外,市场成员还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披露本办法规定的零售市场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根据信息披露的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公共信息是指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共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人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售电企业的市场信息披露纳入售电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按照平台规范发布的包类型;(公开信息)
(二)服务编号、营业场所地址、服务规定等;(公开信息)
(三)每月结算千瓦时电价差。每月结算千瓦时电价差按第二十五条计算。(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电网公司每月代购的工商用户数,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工商用户数。(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批发市场各时段电量及均价;(公开信息)
(二)批发市场年均成交价和月均成交价;(公开信息)
(三)批发侧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月平均购电结算价。(公开信息)
第七章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争议,是指零售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市场资格注册或注销纠纷;
(二)市场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纠纷;
(三)市场交易、计量与结算纠纷;
(四)其他争议。
第四十九条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
(四)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市场准入;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相关操作;
(四)没有按照这个方法进行结算;
(五)未能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六)市场经营者歧视市场交易主体;
(七)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八)披露应保密的信息;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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